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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房屋有“房产证”,要进行不动产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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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来自本站    日期:2017/6/20    点击次数:1581

一、农村房屋有没有房产证?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是这样规定的:

目前全国所有的市、县均已完成不动产统一登记职责机构整合,除西藏的部分市、县外,都已实现不动产登记“发新停旧”。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房屋所有权是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重要内容,各地要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等法规政策规定,颁发统一的不动产权证书。涉及设立抵押权、地役权或者办理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的,依法颁发不动产登记证明。

所以农村房屋有房产证!

二、具体要怎么进行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住房及其附属设施的,可以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1、谁申请?

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主体为用地批准文件记载的宅基地使用权人。

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的主体为用地批准文件记载的宅基地使用权人。

2、申请宅基地使用权首次登记要提交什么材料?

申请宅基地使用权首次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文件等权属来源材料;

(4)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4)房屋符合规划或建设的相关材料;

(5)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6)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3、不动产登记机构怎么进行审查?

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审核过程中应注意以下要点:

申请宅基地使用权首次登记的:

(1)是否有合法权属来源材料;

(2)不动产登记申请书、权属来源材料等记载的主体是否一致;

(3)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资料是否齐全、规范,权籍调查表记载的权利人、权利类型及其性质等是否准确,宗地图、界址坐标、面积等是否符合要求;

(4)是否已在不动产登记机构门户网站以及宅基地所在地进行公告;

(5)其他审查事项。

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

(1)宅基地使用权是否已登记。已登记的,审核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主体与房屋符合规划或者建设的相关材料等记载的权利主体是否一致;未登记的,房屋符合规划或者建设的相关材料等记载的主体是否与土地权属来源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

(2)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是否符合规划或建设的相关要求;

(3)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资料是否齐全、规范,权籍调查表记载的权利人、权利类型及其性质等是否准确,宗地图和房屋平面图、界址坐标、面积等是否符合要求;

(4)是否已按规定进行实地查看;

(5)是否已按规定进行公告;

(6)其他审查事项。

不存在不予登记情形的,记载不动产登记簿后向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

相关知识:“小产权房”是否在不动产登记的范围内?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五条明确不动产登记的范围包括了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因此,在宅基地上依法建设的房屋应当予以登记,符合法律规定的相关交易和抵押行为依法也应予以保护,对于在非宅基地的集体土地上建设的其他“小产权房”,要具体情况具体处理,不可以一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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